「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一、 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成績優秀在學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赴國外企業及機構專業實習,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增進國內學子對於東協、南亞及紐澳等重點區域經濟國家發展現況之瞭解,以期培養具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人才,特修正旨揭補助要點。
二、 本年度修訂重點如下(餘修正內容,詳見附件補助要點):
(一)申請「新南向學海築夢」,每校最多薦送10個計畫案。
(二)「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30日,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25日(以上均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三)「新南向學海築夢」已於106年補助要點修正時預先公告107年度起本計畫將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額度,爰107年起「新南向學海築夢」新增行政績效10分,修正計畫成效為90分。
(四)為配合本部鼓勵新住民子女出國留學之政策,「新南向學海築夢」審查標準增訂將「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之人數」併入薦送學校之計畫成效項目之一。
(五)本計畫補助款為補助學生出國研修或實習之經費,若本部補助款有結餘,應全數繳回本部,爰修訂第9點第6款「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其本部補助款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六)新增「薦送學校應提醒選送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如因出國研修或實習,致不符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將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選送生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薦送學校應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供相關協助,並主動提供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緊急紓困金等相關資訊,以減少選送生經濟負擔。
(七)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學業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申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八)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原薦送學校報到」修正為「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方式不拘,惟請領返程機票款若無單據不得獲補助。
三、 薦送學校請於107年2月1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務於107年3月31日23點59分以前於線上送出申請計畫書,逾時送出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其他相關資訊可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
四、 旨揭要點之補助對象、額度、項目及計畫書撰寫格式等,請詳見補助要點;其中「行政契約書」乙節,授權各校按實際狀況訂定,惟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需註明選送生研修或實習之機構、期間與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及應於選送生出國前辦理行前說明會,以確實告知選送生應遵守之權利義務。上述說明未盡事宜,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