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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105年01月21日104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5年02月01日104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5年03月30日104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5年07月12日第15届第 4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05年07月21日台教技(二)字第1050098667号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06年06月28日105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6年07月18日第15届第8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06年08月09日台教技(二)字第1060112631号修正后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07年07月04日106学年度第2学期第3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7年07月17日第15届第11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07年07月30日台教技(二)字第1070122686号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08年07月03日107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8年07月16日第16届第2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08年07月30日台教技(二)字第1080107617号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08年12月11日108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9年01月21日第16届第4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09年02月07日台教技(二)字第1090012873号予以核定

中华民国109年06月24日108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09年07月15日第16届第5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09年07月30日台教技(二)字第1090106514号予以核定

中华民国110年06月16日109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通过

中华民国110年07月12日第16届第7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10年08月11日台教技(二)字第1100106153号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11年06月08日110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照案通过

中华民国111年07月19日第16届第10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11年08月11日台教技(二)字第1110074402号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12年01月17日111学年度第1学期第3次校务会议照案通过

中华民国112年04月27日第17届第02次董事会会议

中华民国112年05月24日台教技(二)字第1120044734号准予核定

中华民国112年06月28日111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12年07月13日第17届第03次董事会会议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112年08月10日台教技(二)字第1120072355号准予核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东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利于校务行政之推展,乃依大学法 及其施行细则、私立学校法、专科学校法、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等相关规定,订定「东南科技大学组织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2条  本校以「忠、诚、勤、毅」为校训,为配合国家教育政策及社会经济发展之需,以教授应用科学、技术与管理,从事科技研究与发展,养成科技与人文并重之中、高级专业人才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

第3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

第4条  本校得置副校长一至二人,襄助校长推动校务。

第5条  本校设下列教学单位:

一、工程与电资学院

(一)机械工程系(含硕士班)。

(二)营建与空间设计系(含营建科技与防灾硕士班)。

(三)能源与冷冻空调工程系。

(四)电子工程系。

(五)电机工程系(含硕士班)。

(六)资讯科技系。

二、观餐休閒与管理学院

 (一)产业经营管理研究所。

 (二) 休閒事业管理系。

 (三) 观光系。

 (四) 餐旅管理系。

(五)应用英语系。

(六)表演艺术系。

(七)资讯管理系。

(八)企业管理系。

(九)行销与流通管理系。

三、创新设计学院

(一) 数码媒体设计系。

(二)室内设计系。

(三)创意产品设计系。

(四) 数码游戏设计系。

第6条  本校设通识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负责共同学科课程及通识教育课程之规划及其教学与研究工作之推动,其设置办法另订之。

第7条  本校各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各学院业务;各系(所)置主任一人,综理各系(所)业务。

第8条  本校教学单位各系(所)之设立、变更与停办,除须经校务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外,并应报请教育部核定。

第9条 本校设下列各行政单位: 

一、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掌理教务事宜,得置秘书一人,襄助教务长处理行政业务。其下分设注册、课务二组及教学资源中心,各组置组长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

二、学生事务处:置学生事务长一人,掌理学生事务、学生辅导及校园安全相关事宜,得置秘书一人,襄助学务长处理相关业务。其下分设生活辅导、课外活动指导及卫生保健三组及学生谘商中心、原住民族学生资源中心,各组置组长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

三、总务处:置总务长一人,掌理总务事宜,得置秘书一人,襄助总务长处理行政业务。其下分设事务、营缮、文书与保管、出纳四组及环安中心,各组置组长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

四、研究发展处:置研发长一人、掌理研究发展、产学合作、技术交流、学生实习与就业辅导、校友服务及推广教育等事项。其下分设技术服务、实习就业二组及推广教育中心、校友服务中心,各组置组长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

五、国际暨两岸事务处:置国际长一人,综理国际暨两岸教育交流事项。其下设综合业务组承办国际及两岸教育交流事项。置组长一人及职员若干人。

六、图书资讯处:置图资长一人,综理全校图书管理、行政电脑化及校园网络等事务,分设图资网络服务组、系统发展组等组,各组置组长一人,职员若干人。

七、体育室:置主任一人,体育教师、运动教练及职员若干人,负责体育活动、运动代表队组训、运动场地器材管理维护等事宜。

八、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秘书及职员各若干人,襄助校长处理校务行政,并协调各单位间之行政业务。其下设招生与选才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负责拟订招生策略,统筹各院系招生业务、高中职策略联盟与宣导事宜。

九、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依法办理预决算、内部审核及会计相关业务。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依法办理人事业务。

十一、国际专修部:置执行长一人,负责外国学生服务与辅导及华语文业务,其下分设入学服务与辅导组、华语文教学中心,置组长一人及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员若干人。

十二、大学社会责任办公室:置办公室主任一人,执行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统筹规划大学社会责任工作等事宜。

十三、校务研究与永续发展办公室:置办公室主任一人,执行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统筹规划学校各项推动工作及成效检讨分析。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设其他行政单位,其设置依相关法令研议核定后实施。

第三章  会议

第10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

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二分之一,教师代表中具副教授以上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三分之二为原则。

各成员之产生方式及比例或人数规定如下:

一、教师代表:由各学院与通识教育中心具讲师以上资格之现职专任教师推选之,其人数依各学院与通识教育中心之专任教师人数按比例分配之。

二、职工代表:共二人,由校内职员、技术人员及编制内工友推选之。

三、学生代表:全校性之学生自治组织代表人数之比例不得少于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

上列各成员之推选作业要点另订之。

校务会议任一性别成员应超过全体代表三分之ㄧ为原则,必要时得由秘书室协调各项代表性别比例,以符规定。

校务会议代表任期一学年,连选得连任。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并主持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若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之代表人员五分之一以上申请召开临时会议时,校长应于收到正式申请文件十五日内召开临时校务会议。

校务会议于必要时,得邀请行政一级主管及学术主管列席,另得设置临时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

第11条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画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各教学、研究、行政单位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鑑相关办法。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专案小组之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与校长提议事项。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另订,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12条 本校设行政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及各学术、行政单位主管组成。以校长为主席,定期召开,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务。

第13条 本校并设下列各项会议:

一、教务会议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由教务长、学务长、研发长、图资长、各学术单位主管(院长、系主任)、通识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体育室主任、教务处各组组长(主任)、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以教务长为主席,其它相关单位主管列席,讨论有关教务之重要事项。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二、学生事务会议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由学生事务长、教务长、各学院院长、系主任、学生事务处各组组长(主任)、导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以学生事务长为主席,其它相关单位主管列席,讨论有关学生事务之重要事项。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三、总务会议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由总务长、教务长、学务长、研发长、会计主任、各学术单位主管(院长、系主任)、总务处各组组长、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二)以总务长为主席,讨论有关全校总务工作之重要事项。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四、研究发展会议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由研发长、教务长、学务长、各学术单位主管(院长、系主任)及研究发展处各组(中心)组长(主任)组成之。

(二)以研发长为主席,讨论有关研究发展及技术合作之各项业务。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五、各学术单位会议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由各学术单位教师及职员组成。

(二)若讨论有关学生事项时,应邀请学生代表出席会议。

(三)院长、系主任为主席,讨论有关该单位之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推广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六、各行政单位会议:

(一)由各处、室及中心之主管人员、秘书及所属单位人员组成之。

(二)其主管人员为主席;讨论各单位之重要事项,有关业务人员得出(列)席会议。

(三)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本校得因业务处理需要增设其他会议,其功能及组织由承办单位拟订,经相关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及小组

第14条 本校设下列各委员会及小组:

一、教师评审委员会,其任务及组织如下:

  • 本校设校、院及系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本校教师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续聘、资遣及其他有关教师权益事项。
  • 教师评审委员会之设置办法另订,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 院(含)级以下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及运作规定,由各该院、系分别拟订,报请校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备查后实施。

二、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受理及评议有关本校教师因本校行政疏失致其权益受损或对其他决定不服之申诉。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三、职工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本校职工之遴用、考核、迁调、奖惩、退抚及资遣等事项。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四、职工申诉评议委员会:受理及评议有关本校职工因本校行政疏失致其权益受损或对其他决定不服之申诉。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五、校务发展委员会:研议有关校务发展之重要事项。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六、招生委员会:办理本校各学制之招生业务。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七、推广教育委员会:规划及审议本校推广教育有关事宜。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八、学生奖惩审议委员会:讨论及议决有关学生操行及奖惩之重大案件。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九、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受理及评议有关本校学生、学生会及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因本校行政疏失致其权益受损或对其他决定不服之申诉。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十、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负责推动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本校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小组:稽核校内各单位之作业程序、经费运用及营运绩效。其内部稽核作业实施细则,经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并送董事会备查。

十二、通识教育委员会:为健全通识教育发展。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十三、图书资讯发展委员会:规划及审议本校图书资讯发展有关事宜。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

十四、安全、卫生、环保委员会:规划及审议有关本校劳工安全与卫生环保之重要事项。其设置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十五、奖励补助款专责规划小组:为审查奖补助经费支用计画及运用情形。其设置办法,经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十六、财务规划委员会:审议由会计室统筹办理之中长程校务发展财务目标及规划、拟定年度预概算编制方针及分配原则、审议年度预算及校长指示之重点特色计画预算案。其设置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校长核定后施行。

 

第五章  各级主管资格及产生程序

第15条 本校校长由董事会依大学法等相关规定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送董事会圈选一人,报请教育部核准后聘任之。

校长选聘及解聘办法由本校董事会订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校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同意后得连任。

校长去职方式如下:

一、任期届满,不拟连任或不再续聘。

二、自请辞职。

三、其他原因离职。

校长因故出缺,由董事会聘请副校长或具校长资格者代理校长职务,但以六个月为原则,并报请教育部核准。

第16条 副校长由校长遴选具副教授或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资格者聘兼之,或以契约方式进用校外人士担任,任期以配合校长任期为原则。

第17条 会计室主任依相关法令规定聘(派)任之。人事室主任依相关法令规定聘(派)任之,或由校长聘请专任助理教授级以上教师兼任之。

第18条 本校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所长)及通识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采任期制,每三年为一任,连聘得连任。

各学院院长由校长自教授中遴选;通识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长自副教授或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中遴选;各系主任(所长)由各系(所)就副教授以上教师中遴选,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但艺术类与技术类之系主任,得就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中遴选,报请校长聘请兼任之。

第19条 本校教务长、学生事务长及研发长由校长聘请副教授或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兼任,总务长由校长聘请副教授或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兼任,或由职员担任。

主任秘书由校长聘请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兼任,或由职员担任之。

体育室主任由校长聘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兼任。

其他行政单位一级主管由校长聘请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兼任,或由职员担(兼)任。

本校各处、室及中心分组(中心)办事者,各组(中心)各置组长(主任)一人,由讲师或讲师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教学人员兼任,或由职员担(兼)任之。

各主管由教师兼任者,任期以配合校长任期为原则。

第六章  教职员工之聘任与遴用

第20条 本校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从事有关教学、研究、辅导及服务等工作。

前项所列四项工作之成效评鑑,将作为教师升等、续聘、长期聘任、停聘、不续聘及奖励之重要参考。

前列之成效评鑑方法、程序及具体措施之规定,由人事室拟订,经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及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核定后实施。

第21条 本校教师一年一聘。

教师之聘任由系、所教师评审委员会初审,院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复审,并经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核定后聘任之。

教师之权利与义务依本校聘约之规定办理。

第22条 本校为提升教学与研究水准,得设置讲座、特聘教授,由具学术成就与声望之教授担任;讲座、特聘教授设置办法另订之。

第23条 本校因特殊需要,得延聘专业技术人员与专业及技术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其聘任、职级及升等事项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24条 本校职员包括专门委员、秘书、编纂、编审、组长、组员、办事员、书记、辅导员、技正、技士、技佐、谘商心理师、护理师、护士等人员,并得视业务需要增置之。

本校教职员员额编制表另订,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25条 本校董事会置秘书一至三人,职员一至三人承办日常事务及会议纪录。

        前项人员应纳入学校员额编制。

第26条 本校教职员工之任免、叙薪、考核、奖惩、升迁、退休、抚卹及资遣依相关法规及本校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生自治与校务参与

第27条 为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本校应辅导学生成立各种自治组织;其设置办法另订之。

本校学生自治组织得由大学学制及专科学制学生视情况合并或各自组成之,负责处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与效益之有关事项。

第28条 本校为增进教育效果及保障学生权益,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

各项会议学生代表人数如下:

一、校务会议: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

二、教务会议: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代表二人。

三、学生事务会议: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代表二人。

四、总务会议: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代表二人。

五、各学术单位会议:各该单位学生代表二人。

前项会议之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另订之。

第八章  附则

第29条 本校各单位办事细则另订,经校长核定后实施。

本校应定期对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校务行政及学生参与等事项,进行自我评鑑;其评鑑规定由本校相关单位另订之。

第30条 本规程经本校校务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